《双折射》专栏
三月八日是“国际妇女节”,三月,算是“国际妇女月”吧。也就在三月,大马妇女面对司法史上最不平等的判决∶非回教徒印裔妇女被令前往回教法庭办理与其已皈依回教的丈夫的离婚手续,以及办理阻止丈夫把他们的幼子改信回教的申请。
上诉庭对印妇苏巴斯尼的判决,等于是宣布∶回教法庭对非回教徒有司法权!这项判决也等于表示上诉庭放弃了它保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另一方面,这项判决也抵触联邦宪法。因为根据宪法第九条II(1)规定,回教法庭隶属民事法庭,它只能审理回教徒的民事纠纷。
上诉庭无视苏巴斯尼与丈夫本来都是兴都教徒,并且是在民事法下结婚的事实,作出以上判决,等于是让回教法凌驾联邦宪法,对非回教徒是很不公平的。根据宪法,这对夫妻既然是在民事法下结婚,就得在民事法下办理离婚手续,以及处理孩子监护权与财产分配等问题。
婚姻是一种契约。结婚时双方同意的约定,不能因为一方改变宗教信仰而以新规矩取代。苏巴斯尼的案件,是丈夫突然改信回教。如果苏不跟着改信回教,也不同意按回教婚姻法处理他们的案件,上诉庭的宣判对苏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也违反了回教的“公正与公平”的教义。
律师公会认为,根据联邦宪法,如果夫妻有一方是非回教徒,那么,案件就得在民事法庭审理。
妇女行动理事会(AWAM)认为,上诉庭的判决违反联邦宪法。她们问道∶苏巴斯尼与孩子的权利何在?她们担心孩子的权利完全被漠视了。对于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到一致看法,就该等到孩子满18岁时自行决定。
该组织还担心,如果法庭允许改信回教的丈夫带走孩子,那么,非回教徒妇女就会对结婚生子失去安全感,因为丈夫可以利用这样的案例威胁妻子,阻止妻子告发自己的暴行。
妇女援助机构也认为,有关判决造成混淆,也拉起警钟,因为它模视不皈依回教配偶的权益。
大马人民之声执行董事叶瑞生则呼吁法院不要把这类牵涉到非回教徒解除婚约、孩子监护权及宗教信仰等案件,干净利落推给回教法庭。他认为,最适合处理回教徒与非回教徒纷争的法庭,就是民事法庭。
甚至回教妇女也支持宪法第11条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她们认为回教倡导公正。所以,当法庭不公平对待非回教徒,回教徒应该出声。她们呼吁回教徒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回教徒在处于少数的国家受到不公平对待,会有什么感受。
以上资料,摘录自《太阳报》的系列报道。
我的契女,和一个马来小男生拍拖。最近,小男生对她说,“我们分手吧!我不想害你。” 拍拖怎会“害人”?就害在以上负面案例。这些案例,对非回教徒和回教徒来说,都很负面。小男生算是好样的,能体贴华族姑娘。如果不是宗教问题,这对小情侣就不必分手了。
我们都赞成他们分手。因为他们一旦结婚,能白头偕老的话,万事大吉;万一婚姻破裂,我的契女就永远不能恢复非回教徒身份了。
这些民间的声音、民间的担忧,不知官爷们听到了、看到了没有? ♣
(本文发表在2007年3月24日《东方日报》[东方名家]版)
三月,女权倒退月!
《双折射》专栏
三月八日是“国际妇女节”,三月,算是“国际妇女月”吧。也就在三月,大马妇女面对司法史上最不平等的判决∶非回教徒印裔妇女被令前往回教法庭办理与其已皈依回教的丈夫的离婚手续,以及办理阻止丈夫把他们的幼子改信回教的申请。
上诉庭对印妇苏巴斯尼的判决,等于是宣布∶回教法庭对非回教徒有司法权!这项判决也等于表示上诉庭放弃了它保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另一方面,这项判决也抵触联邦宪法。因为根据宪法第九条II(1)规定,回教法庭隶属民事法庭,它只能审理回教徒的民事纠纷。
上诉庭无视苏巴斯尼与丈夫本来都是兴都教徒,并且是在民事法下结婚的事实,作出以上判决,等于是让回教法凌驾联邦宪法,对非回教徒是很不公平的。根据宪法,这对夫妻既然是在民事法下结婚,就得在民事法下办理离婚手续,以及处理孩子监护权与财产分配等问题。
婚姻是一种契约。结婚时双方同意的约定,不能因为一方改变宗教信仰而以新规矩取代。苏巴斯尼的案件,是丈夫突然改信回教。如果苏不跟着改信回教,也不同意按回教婚姻法处理他们的案件,上诉庭的宣判对苏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也违反了回教的“公正与公平”的教义。
律师公会认为,根据联邦宪法,如果夫妻有一方是非回教徒,那么,案件就得在民事法庭审理。
妇女行动理事会(AWAM)认为,上诉庭的判决违反联邦宪法。她们问道∶苏巴斯尼与孩子的权利何在?她们担心孩子的权利完全被漠视了。对于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到一致看法,就该等到孩子满18岁时自行决定。
该组织还担心,如果法庭允许改信回教的丈夫带走孩子,那么,非回教徒妇女就会对结婚生子失去安全感,因为丈夫可以利用这样的案例威胁妻子,阻止妻子告发自己的暴行。
妇女援助机构也认为,有关判决造成混淆,也拉起警钟,因为它模视不皈依回教配偶的权益。
大马人民之声执行董事叶瑞生则呼吁法院不要把这类牵涉到非回教徒解除婚约、孩子监护权及宗教信仰等案件,干净利落推给回教法庭。他认为,最适合处理回教徒与非回教徒纷争的法庭,就是民事法庭。
甚至回教妇女也支持宪法第11条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她们认为回教倡导公正。所以,当法庭不公平对待非回教徒,回教徒应该出声。她们呼吁回教徒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回教徒在处于少数的国家受到不公平对待,会有什么感受。
以上资料,摘录自《太阳报》的系列报道。
我的契女,和一个马来小男生拍拖。最近,小男生对她说,“我们分手吧!我不想害你。” 拍拖怎会“害人”?就害在以上负面案例。这些案例,对非回教徒和回教徒来说,都很负面。小男生算是好样的,能体贴华族姑娘。如果不是宗教问题,这对小情侣就不必分手了。
我们都赞成他们分手。因为他们一旦结婚,能白头偕老的话,万事大吉;万一婚姻破裂,我的契女就永远不能恢复非回教徒身份了。
这些民间的声音、民间的担忧,不知官爷们听到了、看到了没有? ♣
(本文发表在2007年3月24日《东方日报》[东方名家]版)
17 年 ago 宗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