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宗教问题’ Category

瑜伽之罪,何患无辞!

练瑜伽也会被禁,始料不及。

 8月初,我平生第一次参与瑜伽课程,为期6天。这课程主题是“生活的艺术”,教导的是“呼吸的科学”,但课程的入门,却是瑜伽。我真正想学的,其实只是呼吸法。

此课程除了瑜伽及呼吸法,还有许多激发心灵的说教、静坐和游戏。这类内容,的确可以深入人脑,拨动心弦,值得单元主义者担忧。不过,他们宣扬的是世界和平,鼓吹素食,提倡“无疾病的身体,无紊乱的呼吸,无压力的心智,无偏见的理智,无阴影的记忆,包容一切的我执,无悲伤的心灵,无暴力的社会”,都是一些正面的内容,教导人们向善向上,并没有什么值得让人担忧的因素,不知为甚么有人会害怕,而想立法禁止教徒们练瑜伽。

我们这一班共60人,只有一个马来先生,一个印度小姐,其他都是华人。几天接触,我相当肯定其中大部分是佛教徒,我也相当肯定,上了6天课程之后,佛教徒依然是信佛教,基督徒也还是信基督教,回教徒更不会背叛回教,像我这种没有宗教信仰者,当然照样逍遥教外,不会因为学瑜伽而变成兴都教徒。

为什么我们不怕瑜伽而禁止子弟学瑜伽?因为我们自有一套牢不可破的信仰(我的无信仰其实也是一种信仰),我们对自己有信心,也对我们的子弟们有信心,同时我们也有足够的智慧和胸襟,去接受成年子弟们选择不同宗教信仰。

那些禁这个、禁那个,左怕异族人、右怕异教徒者,其实是怕自己怕自己能力不如人、智慧不如人、勤劳不如人、经书不如人、定力不如人…. 所以需要这也禁,那也禁。华文教育,强调“有容乃大”,“海纳百川,所以成其大”,因此,我们可以接受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我们可以走遍五湖四海,中华文化可以传承五千年。如果我们的老祖宗一开始就只会“禁”,我想,这个民族和文化,可能早已烟消云散,哪里还能把 “中华文化无限好,发扬光大永无穷”传唱至今!(这是我母校华仁中学的校歌歌词,严元章博士填写。)

我特别欣赏两年前胡锦涛主席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一个音符无法表达出优美的旋律,一种颜色难以描绘出多彩的画卷。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客观现实,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主要动力。….. 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发展模式的差异,不应成为相互对抗的理由。我们应该积极维护世界的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融,相互借鉴而不是相互排斥,使人类更加和睦幸福,让世界更加丰富多彩!”

当美国人已经选出黑人总统,我们却还在为一种源自印度的健身运动而惶惶不可终日我只能叹息再叹息!

我们不能不害怕!

针对苏巴斯尼的案件,几个回教专家(包括登嘉楼与玻璃市伊斯兰教法典说明官拿督伊斯迈亚雅和阿斯里再努博士,以及回教法庭律师莫哈默布若)劝告非回教徒不必害怕回教法庭,因为回教对所有人都是公正的。

作为非回教徒,我们不质疑回教的公正性。我们担忧的,是在于世俗法与回教法之间所存在的一些基本的差异,以及二者之间价值观的差别,会造成民事法庭与回教法庭对同一件案子,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判决。

323日太阳报的一则报道,对此作了很好的诠释。事情发生在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庭一名女法官,最近拒绝一名出生于摩洛哥的德国妇女的离婚申请,理由是这对夫妻于2001年按回教法结婚,而根据回教法,丈夫可以殴打妻子。该

名妇女去年五月已向警方备案,举报丈夫经常殴打她,并恫言杀死她,所以她要立即离婚。

女法官的判决引起德国妇女界哗然。德国女权组织董事经理德蕾对此判决表示震惊∶“德国法官竟然会根据可兰经判案,简直不可思议!”她说,德国的司法体系,不容许以文化传统为由,违反法律。

我们害怕的,是民事法下属于犯法的事,如丈夫殴打妻子,丈夫再婚等,在回教法下属于合法。因此,妻子告丈夫殴打、再婚这类经常发生的家庭纠纷,在民事法庭可说胜算在握;但若换成回教法庭,也许输定,焉能不怕?

让我们害怕的,还有久不久见报的“抢尸体”,“男女公园拉手接传票”,“未成年女生未经家长同意改信回教”,“身份证误植MUSLIM难以更正”等事件。

有一个时期我常接触一些马来单亲妈妈,其中超过一半变成“单亲”的原因,是丈夫再婚。她们不愿与人“分享”老公,宁愿离婚。我不知道上述回教专家们有没有关心过这些亲妈妈们,不过,妇女与家庭发展部肯定知道这群妇女的数量有多大,以及他们面对的问题有多少。这些单亲妈妈们,以及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们,会形成怎样的社会问题,希望有关人士在努力发展回教的同时,也给于关注。

宗教是一种信仰,大马宪法允许国民自由选择(马来人除外),而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也大有人在。我认为宗教的关键在于“信”字。而信发自内心,无谓勉强也勉强不来。基督教需经洗礼,才算真正信徒;佛教宽大得多,强调“普渡众生”,信不信由你;回教比较不同,有些做法我们不能理解,所以怕。

我们怕,不是怕回教,而是切身利益问题。假设有一天宪法大统一,所有案件都在民事法庭审理,那些有两、三个老婆的回教徒们,倘若给大老婆上法庭告个重婚罪,轻则罚款,重则坐牢,问你怕么?

(本文写于2007324日)

三月,女权倒退月!

《双折射》专栏

三月八日是“国际妇女节”,三月,算是“国际妇女月”吧。也就在三月,大马妇女面对司法史上最不平等的判决∶非回教徒印裔妇女被令前往回教法庭办理与其已皈依回教的丈夫的离婚手续,以及办理阻止丈夫把他们的幼子改信回教的申请。

上诉庭对印妇苏巴斯尼的判决,等于是宣布∶回教法庭对非回教徒有司法权!这项判决也等于表示上诉庭放弃了它保护公民权益的责任。另一方面,这项判决也抵触联邦宪法。因为根据宪法第九条II1)规定,回教法庭隶属民事法庭,它只能审理回教徒的民事纠纷。

上诉庭无视苏巴斯尼与丈夫本来都是兴都教徒,并且是在民事法下结婚的事实,作出以上判决,等于是让回教法凌驾联邦宪法,对非回教徒是很不公平的。根据宪法,这对夫妻既然是在民事法下结婚,就得在民事法下办理离婚手续,以及处理孩子监护权与财产分配等问题。

婚姻是一种契约。结婚时双方同意的约定,不能因为一方改变宗教信仰而以新规矩取代。苏巴斯尼的案件,是丈夫突然改信回教。如果苏不跟着改信回教,也不同意按回教婚姻法处理他们的案件,上诉庭的宣判对苏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也违反了回教的“公正与公平”的教义。

律师公会认为,根据联邦宪法,如果夫妻有一方是非回教徒,那么,案件就得在民事法庭审理。

妇女行动理事会(AWAM)认为,上诉庭的判决违反联邦宪法。她们问道∶苏巴斯尼与孩子的权利何在?她们担心孩子的权利完全被漠视了。对于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到一致看法,就该等到孩子满18岁时自行决定。

该组织还担心,如果法庭允许改信回教的丈夫带走孩子,那么,非回教徒妇女就会对结婚生子失去安全感,因为丈夫可以利用这样的案例威胁妻子,阻止妻子告发自己的暴行。

妇女援助机构也认为,有关判决造成混淆,也拉起警钟,因为它模视不皈依回教配偶的权益。

大马人民之声执行董事叶瑞生则呼吁法院不要把这类牵涉到非回教徒解除婚约、孩子监护权及宗教信仰等案件,干净利落推给回教法庭。他认为,最适合处理回教徒与非回教徒纷争的法庭,就是民事法庭。

甚至回教妇女也支持宪法第11条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她们认为回教倡导公正。所以,当法庭不公平对待非回教徒,回教徒应该出声。她们呼吁回教徒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回教徒在处于少数的国家受到不公平对待,会有什么感受。

以上资料,摘录自《太阳报》的系列报道。

我的契女,和一个马来小男生拍拖。最近,小男生对她说,“我们分手吧!我不想害你。” 拍拖怎会“害人”?就害在以上负面案例。这些案例,对非回教徒和回教徒来说,都很负面。小男生算是好样的,能体贴华族姑娘。如果不是宗教问题,这对小情侣就不必分手了。

我们都赞成他们分手。因为他们一旦结婚,能白头偕老的话,万事大吉;万一婚姻破裂,我的契女就永远不能恢复非回教徒身份了。

这些民间的声音、民间的担忧,不知官爷们听到了、看到了没有?

(本文发表在2007324日《东方日报》[东方名家]版)